根据此前的152/2013号决议,外国机动车在越南行驶的条件之一是:方向盘在左侧、9座以下的客运车以及小型汽车。
在新签发的57/2015号决议中,这个条件得到了修改和补充:外国机动车在越南行驶的条件之一是方向盘在左侧的9座以下客运车、流动房车和小汽车。
另外,该决议还规定,越南交通运输部批复的允许外国交通车辆在越南行驶的函件办理时间由从原来的5天缩短到现在的3天。具体是,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手续材料之后,越南交通运输部最短在3个工作日后,批复文件同意外国交通工具在越南行驶。
批复同意的文件发函至越南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外交部、公安部、国防部、财政部、边防司令部、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等相关管理部门以便配合管理。
如果不能同意,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说明理由。